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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2004)规定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承运、车辆和设备、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等基本要求,适用于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分项应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的规定。

  (二)包装、标志和标签

  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200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04)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2-2008)的规定。

  危险货物的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0-2009)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的规定。

  危险货物的安全标签应符合《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的规定。

  (三)托运

  (1)托运人应向具有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经营资质的企业办理托运,且托运的危险货物应与承运企业的经营范围相符合。

  (2)托运人应如实详细地填写运单上规定的内容,并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货物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托运未列人《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的危险货物时,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货物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危险货物鉴定表。

  (4)危险货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应分别托运。

  (5)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未经消除危险处理、有残留物的,仍按原装危险货物办理托运。

  (6)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提交危险货物装箱清单。

  (7)托运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运单上注明。

  (四)承运

  (1)承运人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2)承运人应核实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收发货地点、时间以及托运人提供的相关单证是否符合规定,并核实货物的品名、编号、规格、数量、件重、包装、标志、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应急措施以及运输要求。

  (3)危险货物装运前应认真检查包装的完好情况,当发现破损、撒漏,托运人应重新包装或修理加固,否则承运人应拒绝运输。

  (4)承运人自接货起至送达交付前,应负保管责任。货物交接时,双方应做到点收、点交,由收货人在运单上签收。发生剧毒、爆炸、放射性物品货损、货差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5)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的,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承运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6)承运人应拒绝运输托运人应派押运人员而未派的危险货物。

  (7)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货物。

  (五)车辆和设备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的要求。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04)规定的一级车况标准。车辆应配置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3392-2005)的标志,并按规定使用。

  (六)运输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禁超范围运输。严禁超载、超限。

  (2)运输危险货物时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3)运输不同性质危险货物,其配装应按“危险货物配装表”规定的要求执行。

  (4)运输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放和丢弃车上残留物;运输结束后被危险货物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属具,应按规定的方法到具备条件的地点进行车辆清洗消毒处理。

  (6)运输危险废物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7)夏季高温期间限制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8)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需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搭乘无关人员。

  (9)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时间、速度行驶。

  (七)从业人员

  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从业人员应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运输危险货物应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并负责监管运输全过程。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途中应经常检查货物装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

  (八)劳动防护

  运输危险货物的企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现场急救用具;特殊的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具应由托运人提供。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并采取相应的人身肌体保护措施;防护用具使用后,应按照国家环保要求集中清洗、处理;对被剧毒、放射性、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具应分别清洗、消毒。

  运输危险货物的企业(单位),应负责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事故预防、急救知识的培训。危险货物一旦对人体造成灼伤、中毒等危害,应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并迅速送医院治疗。

  (九)事故应急处理

  运输危险货物的企业(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